(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改制的;
(二)已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实行报销制,非上市公司根据改制、挂牌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以补助形式,一次性拨给非上市公司。
第八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资助范围:
(一)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辅导费用、验资费用;
(二)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推荐费用;
(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
(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
(五)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及正式挂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资助标准:
(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资助30万元人民币;
(二)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改制、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在深圳市范围内,高新区非上市公司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转板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继续享受市政府给予的相应阶段的资助,但企业不得将同一项支出申报两种及以上资助。
第十一条 进行改制、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资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资助申请。
资助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资助款在每年的11月之前分次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报高新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