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启用“武汉市暂扣款凭单”等三种专用凭证的通知
(武财票[2003]475号 2003年7月28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罚没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罚没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市在罚没财物管理中统一使用“武汉市暂扣款凭单”等三种专用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机关在实施暂扣款物时,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外,同时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武汉市暂扣款凭单或武汉市暂扣物资凭单;在依法处理鲜活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物品时,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外,同时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武汉市鲜活商品(易腐变质物品)处理凭单。市直各执法机关凭购领证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二、武汉市暂扣款凭单、武汉市鲜活商品(易腐变质物品)处理凭单一式四联,武汉市暂扣物资凭单一式五联(见附件),均由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暂扣等行为时开具。
三、上述凭单是执法机关暂扣款物、处理鲜活商品时,随款物流转的一种证明,不能作为当事人列支报销、处理报废物品的凭证。执法机关对暂扣财物(包括无主财物)依法转为罚没财物、处理鲜活物品的变现收入依法转为罚没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票据,同时将有关凭单收回。执法机关依法返回暂扣财物时,当事人持有关凭单领取。
四、上述凭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内含防伪水印或底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原来各执法机关印制的有关凭单一律作废。
五、上述凭单比照罚没财物票据进行管理,各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其领用、登记、销号制度,明确专人、专账、专库(柜),切实加强专用凭单的管理,严禁利用上述凭单搞违法乱纪活动,违者按《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区财政局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