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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5.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自落户园区投产之日起,凡符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应优先予以支持。

  (五)减免税费

  1.退市进园企业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管部门只收取登记费。

  2.退市进园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依据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返、免。

  3.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享受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六)创造环境

  1.各相关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退市进园企业创造良好的进园条件。

  2.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量简化退市进园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为退市进园企业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七)财政政策

  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级收入,并以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按30%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补助相关各区。属于区级收入范围的企业,如跨区搬迁的,迁入区按企业搬迁的上一年入库收入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迁出区;税收增量部分,企业迁出区与迁入区按下列比例分成:第一年迁出区分成80%、迁入区20%;第二年迁出区分成70%、迁入区30%;第三年迁出区分成60%、迁入区40%;第四年迁出区和迁入区各分成50%;第五年迁出区分成40%、迁入区60%;第六年迁出区分成30%、迁入区70%;第七年以后增量部分全部归迁入区。

  以后如果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以上内容按新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限制措施

  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范围企业申报的在原址新上项目不予审批。

  2.凡5年内完不成退市进园任务的或未迁入规定园区和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九)鼓励措施

  凡列入市搬迁计划、企业申请并按程序批准,在当年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均100%地享受上述政策。凡在当年以后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每晚实施搬迁1年,享受的政策按20%的幅度递减。

  搬迁企业在迁入区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

  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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