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按照批准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非煤矿山,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登记造册。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选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采掘系统、排渣场和地面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露天矿山开采的台阶高度、安全平台、边坡管理及排土场、防洪设施和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采空区上部塌陷区范围内、排土场下游是否有工业设施和居民区,是否采取了搬迁、人员撤离等相应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现象。
5.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部门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