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公示。乡镇(街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街办)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街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3月底完成调查摸底对象确定和审批手续。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各乡镇(街办)对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改造对象,按照申请、评议、公示、审查、核准等程序和2009年解困目标责任要求数量确定解困对象,并提出本级财政补助和向上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计划。
(二)5月底前完成规划、土地审批和解困房设计施工方案制定。
(三)6至10月组织施工,县(市、区)和乡镇(街办)、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解困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运作程序、资金使用管理和施工标准等。乡镇(街办)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进度和工程资金使用,要确保施工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
(四)11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市、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质量不达标的,督促整改;新建房验收合格的,拍照存档;进行工程款结算。市对各县(市、区)验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市建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机构,各乡镇(街办)要有专人负责,安排相应工作经费、配备必要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积极推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解困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将解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市建管委负责解困工作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解困任务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协助市建管委搞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列入计划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领导组;市审计局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市扶贫办负责解决移民搬迁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市残联负责解决农村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解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年初确定本地区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