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或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