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由林业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定,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同时抄送省林业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置专帐,确保省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报帐制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也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费用等公共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省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定期发放。
第十四条 补偿基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定期如实提供补偿基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可视情节,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偿资金等惩罚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认定的管护面积,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并申报当年资金计划,同时抄报省林业局。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商省林业局取消其补偿资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林业局报送省级公益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送财政厅。省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考虑核减或取消其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