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作为公共管护支出,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
补偿性支出用于地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编制本年度公共管护支出规划,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总额控制,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商省林业局根据各地公益林建设的需要安排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资金补偿对象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局、财政厅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认定为湖北省地方公益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点)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省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由所在地财政兑现到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对不同权属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
(二)自然保护区内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自然保护区。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责任。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乡(镇)财政所发放到个人。
(四)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八条 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费用,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省财政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关于地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对上年度地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滥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省林业局,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林业站与村集体或集体林场或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省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