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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54号 2005年9月7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神农架、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补偿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方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财政厅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补偿基金来源。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为:
  --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从征占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每年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省林业局公布的全省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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