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决定(2009)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决定
(2009年1月2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指派的所属人员为法律援助人员。”
  三、第五条修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四、第七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使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
  六、第八条修改为:“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