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09年1月起,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月人均可增加115元,这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第5年进行调整提高。
4、出台《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0月起,全省提高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现行标准月增加80元,这是我省第5次提高该标准。
5、出台《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起,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抚恤金等待遇。
6、出台《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提高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14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45元至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至50元。
7、出台《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8、出台《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解决了全省将近40万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9、出台《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解除了工伤人员的后顾之忧。
10、出台《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从两个基数中自主选择一个申报缴费,这是减轻劳动者负担,促进自主灵活就业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11、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新型农保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选择有条件的22个市县先行试点,受益农民将达到300万人,标志着我省在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