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调整,经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基本统一缴费比例。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
全省统一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离休干部护理费、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各地级以上市需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应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基本养老金调整统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省级养老保险调剂比例。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需要,省政府将适时调整上缴比例。
(五)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责任。预算分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调剂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养老保险享受对象人数的增减变动、养老保险异地转入退休人员待遇、提高养老金等因素。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共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六)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将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考核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等。
(七)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
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实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地级以上市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经办机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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