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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制度

沈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制度
(沈国资党发〔2006〕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所属企业实际,建立沈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务的人员。

  二、谈话方式及内容

  (一)定期谈话

  由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与企业主要领导进行定期谈话,听取企业工作情况以及对市国资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目的是沟通思想、交流意见、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一般每年谈话一次,有需要可随时谈话。

  (二)任免谈话

  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时,由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与被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谈话。任免谈话既要肯定成绩,更要指出问题和努力方向,并提出工作和廉政要求。任免谈话一般在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正式任免前进行。

  (三)考核反馈谈话

  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之后,由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与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集体或个别谈话,反馈考核结果。谈话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领导人员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领导人员本人,同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考核反馈谈话一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四)警示谈话

  由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与出现下列情况或问题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谈话: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没有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较多的;已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较差的以及其他需要警示的问题的。谈话内容主要指出存在的问题,事前教育,防止问题继续发展,并限期进行整改。警示谈话针对实际情况或问题随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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