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持完税凭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2、对持税收缴款书(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待税票销号后,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对有特殊情况,在税票未销号开具发票的,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未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3、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通过直接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三)对需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的纳税人,必须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对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或经资格认定不合格未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不能为其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确实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以为其代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四)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代开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5年。
(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十四、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及管理问题
(一)各单位应根据市局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税控装置。
(二)对需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发票管理部门通知税控装置厂商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内、外培训),并告知纳税人有关税控装置的基本知识,厂商联系方式等。对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应通知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理。
(三)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纳税人开票数据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数据库,便于进行数据比对。
十五、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问题
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82号)、《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部门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税保票控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