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市贸发局报送。要搞好商品配送, 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贸发局、财政局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供货商和销售企业资格。
(六)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内,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七)加强宣传推动。市及各县(市)区经贸、财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家电下乡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实施方法、购买补助程序等。各县(市)区还要采取向每个农户发放宣传资料、每村设立公示栏、每店悬挂商品信息发布版、每周集中发布一次信息的宣传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向农民宣传,使广大农村消费者对销售地点、销售产品规格、型号、价格及财政补贴申报兑付程序等有全面了解。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八)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县、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负责人和信息录入员由中标销售企业负责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
(九)加强监督检查。
1、各级经贸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市贸发局、财政局报告。
2、各级经贸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