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