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招用、吸纳连续失业1年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
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精神,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额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贷款额度。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四)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掌握企业用工状况;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要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