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电力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拍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取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工作的程序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招标、拍卖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物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等;
(六)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中标通知书;
(七)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安全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申请;
(二)经审查,依法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核准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