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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筑[2006]1005号)


各有关集团(总公司):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报告单位
  本市及中央驻津的各有关集团和总公司作为安全生产报告单位定期向市建委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
  (一)报告单位在报告期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出现伤亡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报告单位对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情况;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情况;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的情况;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情况;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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