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9〕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现就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完善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评价等制度,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健全完善中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8号)的要求,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报考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在2009年3月8日前完成。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沪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