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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总站对其记录和公布的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其上报的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建立安全不良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和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不良行为。
  第八条 建立月统计报表制度。总站统一制定安全不良行为月报表(见附表),各区县每月将本地的不良记录(附证据材料)核实统计后报总站。
  第九条 被记录和公布的当事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由其做出维持或撤销决定。
  第十条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一次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应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以上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对其实施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报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记录日期

报告方式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主体    (单位/个人)

处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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