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站对其记录和公布的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其上报的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建立安全不良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和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不良行为。
第八条 建立月统计报表制度。总站统一制定安全不良行为月报表(见附表),各区县每月将本地的不良记录(附证据材料)核实统计后报总站。
第九条 被记录和公布的当事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由其做出维持或撤销决定。
第十条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一次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应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以上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对其实施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报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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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录日期
| 报告方式
| 不良行为
| 不良行为主体 (单位/个人)
| 处理结果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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