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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为了方便全日制在校师生参加会计电算化考试,学校可以统一向当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专场考试申请,但学校方面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五条“免试规定”告诉全体考生。在学校设立的专场考试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考试点总数的限制。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员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级别会计电算化知识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第二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会计电算化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持证人员分类档案,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半年度电算化合格证书发放情况,同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上一年度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必须加盖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专用印章方为有效。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电算化专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内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费规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考试和培训收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综[1999]137号)规定,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为80元/人次(含证书工本费)。
  除了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报名点都不得向考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报名考务费应按下列分成:
  1、支付考试点考试费用40元/人次;
  2、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分两次(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缴10元/人次的考试管理费,用于考试软件的维护、教材编写、考试命题费以及证书制作工本费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试点出现违反《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规定的,有关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考试设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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