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考场管理的要求。能够配合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场纪律监管,严格履行试题保密义务。
(五)收费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考试收费标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缴考试管理费。
(六)其他方面。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必须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点进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并确定会计电算化考试的考试点,报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电算化考试点的数量按如下控制:省直考试点原则上不超过6个,市直考试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级考试点原则上一个。
第十五条 选择确定考试点的工作程序分为:申请、评估、确认和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
设立电算化考试点的申请应当包括:考试点满足设立条件的情况介绍,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遵守执行考试点各项责任义务的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估评估工作具体分为初次评估和年度评估。
初次评估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机构)初次提交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申请所做的评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考试点书面申请的十五日内,组织安排初次评估工作。
年度评估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每个年度终了对已经确认的考试点是否继续符合条件所做的评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确认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完成初次评估的十五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设立考试点。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每个年度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总结中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点年度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公布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过网络、咨询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合格的考试点信息并在考试点公布考生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