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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办法

福建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办法
(闽财会[2006]58号)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具体如下:1、根据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或选定考试教材;2、根据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组织会计电算化考试命题,生成并定期更新考试题库,并报财政部备案;3、确定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基本条件;4、指导、监督设区市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工作;5、制定、修改《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6、管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的阅卷工作;7、负责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的印制与管理工作;8、组织省直考试点的电算化考试工作;9、其他与电算化考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具体如下:1、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的考试点;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的阅卷工作并生成合格证书编号;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和后续管理工作;5、其他与电算化考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考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在考试前是否参加培训,各考试点不得强制考前培训。
  第五条 免试规定。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实行考试制度,具体分为初、中两个级别。本章仅对考试管理工作的程序加以规定,不涉及考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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