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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3〕45号 2003年9月8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轻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轻工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一支符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加快实现我省由轻工大省向轻工强省的转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轻工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轻工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轻工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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