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3〕46号 2003年9月8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把纺织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我省纺织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新型技能人才,促进劳动者就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纺织工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纺织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纺织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