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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黄金矿产原则上由有一定资金、人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市场主体企业控股开采,鼓励现有黄金开采企业集约联合开采;矿山建设规模应同矿床规模相匹配,实现规模化开采。

  (三)依法开采,综合利用。黄金开采项目立项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开采权和开采黄金矿产行政许可;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掘方案科学合理,选矿工艺技术先进,有价元素综合回收;矿石回采率达80%以上,黄金综合回收率达75%以上。

  (四)综合治理,有效保护。限制探采结合的岩金开采项目和重要河道或重要饮用水源汇水区域内的砂金开采项目,制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乱采滥挖和抛弃有价元素等浪费资源的开采项目。露天开采矿山必须采取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环境治理措施。

  (五)自主开发,适度放开。黄金矿产主要依托国内和省内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黄金生产企业以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方式进行开采;鼓励外资企业合作参与难选冶金矿开发技术研究、老矿山深部探矿和深部资源开发。

  第四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一式三份的相关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由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出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1、企业简况。

  2、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理由。

  3、申请规划矿区地质资源简况及工作程度说明。

  4、开采方案、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5、单位地、采、选、测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构成情况。

  6、采矿权取得方式说明。

  7、黄金开采项目核准立项情况说明。

  8、申请文件附件包括:

  (1)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一式8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企业自身勘探的,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取得矿权的,附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已经取得采矿权证的,附采矿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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