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相关结论,不再要求出具单个开发项目的评估报告。
(五)优先安排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坚持“熟地出让”原则,对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三、进一步改革住房保障方式,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一)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
由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实物分配方式为主改为货币补贴为主,对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城市居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拓宽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渠道。有关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扩大保障性住房房源。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的房源。
四、加强统筹协调力度,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一)充分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南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统筹协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的状况及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以及涉房消费中投诉类问题;对各种散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