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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少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加强为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业务和课程。

  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七)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养老观念、养老政策和昆明四季如春,最具幸福感、最适合养老城市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文化局

  (八)卫生、税务、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服务、管理、监督等工作,形成合力,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卫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支持与服务、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成立由老龄、民政、财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养老服务机构在实施行业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和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及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和本市户籍入住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情况,严格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签订的入住协议和缴费凭据。认真做好入住老年人服务满意率的调查和星级评定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全部优惠待遇,追回所补助或减免的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2.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后,改变使用性质的;

  3.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项目进行经营牟利的;

  4.将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环境、入住老年人生活以外的其他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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