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

  6月15日前,各级粮食清查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加强费用管理。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交叉检查时,由被检查方粮食清查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并支付相关费用。省财政对各地以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量、工作量为主要依据,采取确定底数、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预拨和补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等行为,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程序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清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