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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哈政发法字[2009]3号)


  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08]127 号)文件规定,现对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报批的方案执行。
  (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4 %- 6%给予补偿。

  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 2007 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建筑物的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执行。

  县(市)及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四、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察工作,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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