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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3. 严禁各类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中介组织等,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要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降低社会和群众反映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减少各类涉企会议

  1. 严格控制涉及企业会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确需召开的工作计划部署、政策宣传贯彻等会议,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等形式。确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各级政府部门召开的涉企大型会议,要将会议内容、目的、参会人员和人数等,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2. 禁止指令企业参加商业或服务性会议。各类博览会、展览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以及行业性产品供销等涉企商业性会议,企业可自行选择、自愿参加;各类政策业务培训、理论知识讲座、学术研讨等涉企服务性会议,须遵循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商业服务性会议。

  3. 严禁向企业摊派会议费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议赞助费、会务费、考察费、礼品费等。

  四、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1. 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确需依法依规进行检查的,要实行单位一把手报批制度,履行报批手续,提前向企业说明依据、目的,同一部门不得重复检查。检查中要简化程序,严禁增加企业开支。

  2. 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对企业举办任何类型的评比表彰活动。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严禁违规开展评比活动。

  3. 严禁向企业乱摊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五、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 加强减负政策落实督办。省企业减负办、省经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对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加强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国家、省取消或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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