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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章 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中心应定期对本地区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分布、动态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可上报当地政府或分送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正确消费、科学消费。
  第十九条 中心对一段时期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本局领导提出开展市场专项整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中心对一段时期内消费者申诉举报较多,存在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业及其经营者,视其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发出《抄告通知书》、《警示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书》:
  (一)对一个月内在同行业中被消费者投诉次数居于前列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抄告通知书》,告知其被投诉情况;
  (二)对连续两个月在同行业中被消费者投诉次数居于前列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警示通知书》,要求其加强自我管理,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连续三个月在同行业中被消费者投诉次数居于前列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召集有关负责人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织经营者进行约谈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必要时可随时组织实施,每次约谈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中心对被确定为约谈对象的经营者,要向其通报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有关要求,并要求经营者提出整改意见和承诺。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抄告、警示、约谈,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中心应及时通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重点跟踪监管,或将消费者对其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涉及消费安全重大申诉、举报信息,要立即向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持密切关注,继续在所辖范围内收集相关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报本局领导批准,部署辖区各级工商部门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区实施全面监控或重点清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发布相关市场预警和消费维权提示,维护市场秩序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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