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消费申诉举报,应及时向值班长报告;
4、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申诉举报的内容和举报人;
5、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受理范围、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12315指挥中心通过12315专用电话统一受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第十一条 12315接诉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应当受理;对超出职能管辖范围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也可受理后通过同级消委会移送给有权管辖部门。
第十二条 12315指挥中心人工受理服务时间统一为上班时间(节假日不休息)。12315指挥中心在非上班时间设立语音提示及传真受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全天24小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第四章 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以及消费维权方面的咨询,接诉员应即时解答;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接诉员登记受理后,依照下列原则分流:
1、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向辖区检查办案机构分流;
2、一般消费投诉,向距事发地点较近的辖区工商所分流;
3、发生在市区、县城较大的消费投诉,需要组织现场调处的,向辖区12315服务台分流;
4、现场调解无效需要作进一步调解,或争议双方约定请求调解的消费纠纷,向辖区消委会分流;
5、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消费投诉,统一转由辖区消委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分流。
第十四条 对紧急、重大、疑难或管辖不明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接诉员应即时报请值班长或中心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 值班长每日要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内容进行梳理,制作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日报表。
第十六条 督导员要根据申诉举报的性质和办理缓急时限的要求,对消费者申诉举报进行督办。中心要建立消费者申诉举报督办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办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办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的时效性、办结率、反馈率及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等。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呈报给本局领导传阅,并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熟练掌握12315信息管理软件的操作使用技巧,按时完成12315数据信息的采录、交换、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信息采录的内容为:原始数据、统计报表、分析结果、典型案例、维权新事、经验材料、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