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中山市高中阶段
教育办学经费分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办学经费分担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中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办学经费
分担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中府〔2008〕74号),为理顺办学体制,改革投入机制,全面激发办学活力,促进我市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担经费的界定
(一)分担经费是指我市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中技学校)年度教育经费中应由市镇两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的办学经费。
(二)分担经费不包括学生缴费,也不包含基建经费和离退休费、学生助学金等间接成本支出,但包含可计入直接成本支出的年末固定资产总值折旧支出,折旧率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三)分担经费是指符合前两款内容的全部办学支出所需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支出等;公务费和业务费支出,含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支出等;资产折旧支出,含设备和校园建筑物等年末固定资产总值折旧支出。不计入分担经费的费用由办学主体承担。学生所缴交的学杂费按规定全额返还原收费学校用作公用经费。
二、分担经费的核定
(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各镇区财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属学校提交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核定全市高中阶段教育生均办学经费,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高中阶段办学经费分担计算标准,一定两年(即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为保证办学经费核算的准确性,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各镇区财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属学校必须同时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内,真实和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价值。
三、办学经费分担的实施时间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