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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录音资料;

  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上述带*的内容为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其他内容如涉及,则应按要求对涉及部分内容全部或部分归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政府采购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政府采购档案规格统一,文件、资料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工程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政府采购档案原则上使用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政府采购档案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首页应有“政府采购档案目录”字样;

  (五)整理的政府采购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中统一编号索引,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顺序进行编号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项目预算及预算执行文件、项目采购准备文件、项目开标(谈判、询价)文件、项目评审文件、采购结果文件、项目采购合同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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