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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的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四、补缴办法和补贴发放

  (一)对自1996年1月1日至参保前的主职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采取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同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金额按有关规定,以历年实际个人账户规模确定。补缴基数按历年统筹地区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补缴个人账户所需费用,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属单位划入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二)在职村主职干部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应继续按本办法缴费。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可继续按本办法向后延期缴费直至满15年;不再担任村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办法续保,延期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不愿按照本办法规定延期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终止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任职的村主职干部可延续参保,之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没有任村主职干部经历的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其任职期间除领取正常工作报酬外、再按离职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五)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干部离职的,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任村主职干部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本办法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规定

  (一)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由乡镇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金额、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金时间和数额,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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