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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  业

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3

制造业

1.7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2.8%

5

广告业、餐饮业

5.25%

6

娱乐业

7%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8.7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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