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 行 业
| 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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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林、牧、渔业
| 1.05%
|
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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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造业
| 1.75%
|
4
| 建筑业(不含装饰)
| 2.8%
|
5
| 广告业、餐饮业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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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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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 8.75%
|
8
|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