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拓展创业领域。积极扶持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其他创业者主动接受我市规模企业的辐射带动,创办为规模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着力发展文化、商贸、餐饮、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化服务业;利用我市农村资源优势,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在安排省市共建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的同时,全市安排1300万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安排200万元,各县区也要按不少于100万元安排,主要用于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创业两年内的房租、水电补贴及贴息;培育和发展草根经济。各级科技、支农、就业、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支持全民创业。
6、统筹安排创业场地。把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其他初始创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允许返乡农民工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设立创业园,其它县(区)也要建立创业基地,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要结合需要,安排专门区域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
7、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市每年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1800万元,其中每个县(区)不少于100万元。
8、增加就业创业培训投入。全市每年用于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不少于2000万元。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9、全面落实扶持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
10、允许创业者纳税有困难的缓期缴纳。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应纳税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缓交税款,缓交期不超过两年。
11、重点扶持农业开发、产业化经营和服务项目。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等农业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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