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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5.稳步推进原则。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加强模拟运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宣传,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力争2009年7月、确保2009年10月前,全省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均实行计重收费。同时加强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研究工作,在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工作基本平稳后,在必要情况下,适时启动、逐步实行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

  二、实施内容和要求
  (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均有较大变化。省交通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合理测定基本费率标准,确定正常装载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确保稳定,要研究制定针对集装箱车辆等特殊货车的收费政策以及高速公路隧道、桥梁等特殊结构物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二)规范收费系统。以保证收费站服务质量、保证安全行驶、保证称重准确性为目标,规范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在高速公路网各收费站的出口车道(规划设计的ETC专用车道除外)配置计重系统,同时在省界主线站和邻近重要特大桥梁的收费站的入口车道安装计重设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实施高速公路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改造,统一进行联网收费应用升级。制定统一的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采用的计重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监督,定期校验,保证精度。

  (三)加强宣传和应急工作。计重收费涉及面广,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公众了解、支持计重收费工作。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计重收费系统应急保障。一旦出现重大矛盾、纠纷和计重收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维护正常的交通和收费秩序。

  (四)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计重收费设施,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加强省际交界处、重要入口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违法车辆信息报送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处罚工作。

  (五)加强高速公路运行监管。实行计重收费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行的监管力度,加强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规范收费、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高速公路业主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收费方式调整、路政管理和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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