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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

  2. 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还款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3.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恢复生产无望的欠薪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各级法院应建立企业欠薪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的绿色通道,及时运用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控制企业的资产,依法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对生效的裁决加大执行力度;公安部门对存在转移资产、处分财产、携款潜逃等嫌疑的弃企避债经营者,要及时会同检察院、法院,实施刑事追究。对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4. 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经贸委、国资委、工会、信访等部门要及时上门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同时协助指导和企业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维护现场秩序,严防事态扩大。
  5. 财政、国土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工作。
  五、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提供有利重要条件。要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企业欠薪现象的发生。
  1.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拖欠工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畅通,职责明确,流程畅通,配合协调,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
  2. 对突发的群体性欠薪事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政府负责处置,如企业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即时受理,控制事态,及时通知相关地区职能部门协同处理。
  3. 处置企业欠薪事件时,相关部门对发生的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先行给予减免受理,在处置欠薪企业资产时,在优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
  切实解决企业欠薪问题,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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