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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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