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五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提供与开发、销售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尤其要强化与地税局的信息交流与信息交换,掌握房地产企业在地税部门纳税申报、交纳流转税信息,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分析,核实房地产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开工情况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序号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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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预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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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座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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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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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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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其中: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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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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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回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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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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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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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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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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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建单位得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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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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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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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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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预计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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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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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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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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