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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五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提供与开发、销售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尤其要强化与地税局的信息交流与信息交换,掌握房地产企业在地税部门纳税申报、交纳流转税信息,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分析,核实房地产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开工情况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预算成本

 

1

座落地点

 

10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

建设面积

 

11

其中:拆迁补偿费

 

3

项目性质

 

12

回迁面积

 

4

联建单位

 

13

前期工程费

 

5

土地面积

 

14

基础设施费

 

6

联建单位得房率

 

15

建筑安装工程费

 

7

资金来源

 

16

配套设施费

 

8

预计销售价格

 

17

其他

 

9

施工单位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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