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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竣工或完工的标志是指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之日,或者开发产品交付使用之日中的较早者。

第三章 准予扣除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一)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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