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及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纳税调整前所得(或亏损)额,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售收入缴纳的流转环节税金及土地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计营业利润额=纳税调整增加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额×15%
纳税调整减少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结转销售收入额×15%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还应包括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如定金、订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十条 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一条 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