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1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工情况明细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地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
第二章 收入总额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出租房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有关收入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