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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八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乡农民工(指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居民,下同)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种植物、代养动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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