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