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持单位法人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复印件)以及合法有效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方可收费。
第九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规定,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义务,确保特定商品和特定服务质量。禁止与指定机关进行任何利益分成,禁止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擅自变更执收主体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条 经营特定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特定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级、规格和价格,公布特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职能,依法查处擅自指定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或强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用户与消费者利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
价格法》、《
反垄断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指定使用、垄断经营和强制消费商品和服务的;
(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自行制定或提高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