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价服函〔2009〕14号)
铜陵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请示》(铜价商〔2009〕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7年11月1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电〔2007〕58号)。你市车用天然气价格请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天然气价格关系民生,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希望你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严肃价格纪律,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